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心寒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參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新竹縣橫山鄉臺三線63公里處,查獲被告鍾心寒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105公克,驗餘淨重0.103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295)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鐘心寒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3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4年8月13日停止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誤,並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海洛因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295)1份在卷足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