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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嬿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嬿如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51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另案接續執行)。而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均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且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81、174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39、254、285、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112年8月7日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13年毒聲字第519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114年7月9日入所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遂於114年8月13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被告復經警查獲其尚於113年10月3日、113年10月8日、113年10月16日17時17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13年11月6日16時38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13年12月18日,各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均在前揭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其效力所及,故僅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是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81、174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39、254、285、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成分,此有該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5份在卷可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

㈢至盛裝附表編號1至7扣案物之包裝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

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附表】編號 施用毒品案件查獲情形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證據資料 1 被告於113年10月3日15 時59分許,在新竹市○ 區○○路000號大道城飯店1209號房内,為警 執行搜索扣得海洛因1 包(所涉持有第一級毒 品罪嫌,另行偵辦)、甲基安非他命11包、綠色圓形藥錠1瓶、綠色液體1瓶、愷他命2包(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另行偵辦)、毒品咖啡包殘渣袋4包、液體19瓶、菸彈1個、不明液體7瓶、吸食器1組、電子菸主機2支、空電子菸彈1個及手機1支等物品。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11包(毛重1.25公克、1.22公克、1.2公克、0.75公克、0.71公克、1.13公克、1.15公克、0.56公克、1.13公克、1.18公克、16.64公克,總純質淨重14.28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334號)、113年12月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334Q號) 2 綠色圓形藥錠1瓶(毛重9.61公克,純度小於1%,檢驗單位不計算其純質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3 綠色液體1瓶(毛重35.9公克,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4 被告於113年10月9日20 時30分許,在新竹市東區經國路1段與光華東 街口為警盤查,經警得 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含有煙彈3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2.55公克,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及沒入)、刮勺1支及吸食器1組,復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 煙彈3個(總毛重15.63公克,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檢驗單位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第二級毒品異 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增列為第二 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203號) 5 警方於113年11月6日10 時許,據報前往被告住 宿之新竹市○區○○路000號新舍商旅1002號房,扣得菸油1瓶、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香菸1支(毛重0.7公克 ,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及沒入)、吸食器1組、針筒2支及煙彈空殼25個等物品,復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4年度毒偵字第285號)。 菸油1瓶(毛重24.22公克,因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檢驗單位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第二級毒品異 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增列為第二 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於113年12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597號) 6 被告於113年12月20日2 時3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城市花園汽車旅館,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菸彈1個,復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4年度毒偵字第254號)。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1.4公克、0.6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5日出具之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A7447號) 7 菸彈1個(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檢驗單位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第二級毒品異 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增列為第二 級毒品)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