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世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警員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9時5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羅世亮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17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63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所查扣之毒品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羅世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7月21日停止戒治並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戒毒偵字第24號卷第19-20頁、單聲沒字卷)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鈞淯
附表:
編號 名稱 毒品成分 重量 備註 1 送驗白色結塊粉末1包 海洛因 淨重0.173公克,驗餘淨重0.14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945,113年度毒偵字第1962號卷70頁)。 2 送驗白色透明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063公克,驗餘淨重0.059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945,113年度毒偵字第1962號卷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