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來謙選任辯護人 李菁琪律師
諶亦蕙律師藍健軒律師被 告 林鴻傑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0號),聲請銷燬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來謙、林鴻傑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為警扣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宣告沒收在案,雖尚未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因該等扣案物數量眾多,占據空間過大、保管不便,且大麻植株有易隨氣溫變化風化、腐敗衰變而喪失毀損之虞,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實施扣押後,扣押物之保管,乃是遂行扣押強制處分之持續狀態,固係檢察官之權職,惟案件既經起訴繫屬法院,於法院尚未審結前,或一部已確定、一部尚未確定,扣押物應否續為扣押、其範圍、如何遂行持續扣押處分,以及部分確定應否移付執行由檢察官處分之等,因事涉當事人權益及案件終結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自應由繫屬之事實審法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其職權決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謝來謙、林鴻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0號案件審理後,本院已於114年6月11日宣示判決等情,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而聲請人於該案判決後,始於114年7月1日向本院為本件聲請,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30日竹檢松誠114聲沒104字第1149027448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已脫離該案繫屬之本院聲請取樣後銷燬扣押物,已有不當,且被告謝來謙、林鴻傑均已就該案提起上訴,而將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則該案是否於取樣後銷燬扣押物,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於該案繫屬後決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85號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83號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42號裁定同此見解)。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劉得為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植株(含盆栽) 260株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白字第198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22135卷第230頁,本院卷第61頁)。 2 大麻種子 13顆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白字第198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22135卷第229頁,本院卷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