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鈞富
王文風
黃培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57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鈞富、王文風、黃培奇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 15742號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53號駁回再議確定,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6D」商標圖案之接髮器1片,係未經商標權人李家緯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范鈞富、王文風、黃培奇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 15742號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114年8月12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53號駁回再議確定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商標權人李家緯授權使用之商標圖案,且上開商標為商標權人李家緯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業據商標權人李家緯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53至63頁),且有商標註冊證、鑑定報告書、仿冒品鑑定報告書及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4、65至67、152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自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附表:
編 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6D」商標圖案之接髮器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