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育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選物販賣機臺貳拾參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臺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92號被告周育賢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370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惟扣案之選物販賣機臺(被告保管中)共23台未予宣告沒收,因其等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370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前開案件,於112年1月31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選物販賣機臺23台、機臺所含之IC版23片及現金新台幣(下同)970元等情,有警員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扣押筆錄、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書、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單聲沒卷第15、19至51頁),又上開選物販賣機臺23台,及內含之IC版23片,係放置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不特定人賭博,核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被告既經前開判決有罪確定,前開判決認上開IC板23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雖前開判決並未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選物販賣機臺23台(現由被告代保管中,見單聲沒卷第27頁),惟扣案之選物販賣機臺23台,既屬當場賭博之器具,依上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