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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鈴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61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HDMI商標之傳輸線貳仟玖佰玖拾柒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鈴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6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標示有「HDMI」商標圖樣之傳輸線共2,997條(數量30箱、重量288公斤),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人即臺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鈴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6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54號卷第72至73頁、本院卷第5頁)。而扣案之仿冒「HDMI」商標之傳輸線2,997條,經商標權利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派員鑑定,認定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3月23日基普業一字第1121007871號函及檢附之進口報單、發票、裝箱單、貨品照片、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扣押貨品收據及搜索筆錄(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319號卷第22至28頁)等附卷為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仿冒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