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翔指定辯護人 蔡健新律師具 保 人 王雅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駕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66、16592、17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翔(原名張家甜)因毒駕致死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08月26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具保,具保人王雅玲於當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為被告具保等情節,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刑事庭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宗第47頁以下)。然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場並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113年4月2日準備程序、113年6月11日刑事報到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影本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宗第115頁以下)。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證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