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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強處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慶霖指定辯護人 蔡健新律師

柯志諄律師上列被告因毒駕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08號、第5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慶霖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慶霖因毒駕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毒駕致死罪嫌,犯嫌重大,而被告經通緝後,歷時多月始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6月7日執行被告之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8月20日進行訊問,聽取被告、辯護人等及公訴人等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毒駕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說明,有逃亡之事實,故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實仍然存在,又衡諸本案尚在進行審理前之準備,尚未確定本案證據調查之範圍,且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本院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是認對被告維持羈押禁見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被告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