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佑仁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馮鈺書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志寧律師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1、3、4、5、7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㈡編號1、3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㈠編號1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四、其餘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無調查必要性。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等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⑴新竹地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233號卷宗節本(審理單、電話紀錄表、簡易判決書) ⑵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19號卷宗節本(被害人劉尚易警詢、被告偵訊筆錄、車籍資料)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檢察官113年11月12日履勘現場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撤回聲請調查 (本院卷㈡第31頁)。 3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0日竹檢云字第000000-0D號檢驗報告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本項證據調查雖經本院於114年5月22日以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裁定認無調查之必要,然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5項規定聲請重新裁定,並敘明在說明被害人傷口之相對位置及被告之殺人犯意時,可透過該項證據中人體圖上繪製之傷勢分布情形加以解說,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以文字描述不同,而無重複調查之情形。本院認透過人體圖上繪製之傷勢分布情形,可清楚了解被害人傷勢分布,與透過相驗照片確認傷勢狀況相較,可減少刺激性證據對國民法官之負擔,得以證明被害人受傷情形,而有調查必要性,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5項規定重新裁定,認有調查必要性。 4 ⑴114年5月23日文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⑵員警到場密錄器截圖 ⑶密錄器光碟3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5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113/6/18 20:00-22:00)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6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捨棄聲請調查 (本院卷㈡第32頁)。 7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1)新竹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2)報案人與消防局聯絡譯文 (3)報案錄音光碟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新竹市政府114年5月7日府社障字第1140074321號函暨被告服務摘要及102年至113年鑑定相關資料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捨棄聲請調查 (本院卷㈡第35頁)。 3 臺北市萬華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暨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書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附件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㈠科刑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1 聲請傳喚臺北市萬華醫院製作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之吳佳慶醫師、陳春宇心理師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