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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撤緩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韋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92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三年度竹簡字第九二八號判決對陳韋豪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豪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竹簡字第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宣告緩刑2年,並應依附表即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69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於113年9月25日確定。本案業於114年1月8日發函通知受刑人之住所址,應依附表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惟告訴人陳雨欣於114年3月5日以受刑人陳韋豪自113年12月起未按期支付賠償金額,聲請撤銷其緩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函、送達回證及告訴人之聲請狀可稽。經查,宣告緩刑之意旨乃在給予受刑人惕勵自新之機會,故暫不執行所宣告之法定徒刑。受刑人於受緩刑之宣告後,對於獲得緩刑寬典尚應承擔之義務,應盡力履行。惟本案經過此等非短之時間,顯已有相當時間可供設法籌款,其仍漠視新竹地檢署之通知,無故不履行,致本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之舉實未知悔悟亦無意願履行上開判決所定之緩刑條件。受刑人既甘服本案裁判於前,卻未恪遵判決意旨履行負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之情節重大,足認對受刑人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因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陳韋豪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竹簡字第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宣告緩刑2年,並應依附表即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69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於113年9月2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之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上開刑事判決確定後,經新竹地檢署於114年1月8日以竹檢云執平113執緩491字第1149000758號函通知受刑人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未按時支付,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宣告,且前開函文已合法送達至受刑人之住所;惟告訴人陳雨欣於114年3月5日具狀表示受刑人自113年12月起未支付損害賠償金額,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等情,有新竹地檢署函、送達證書、告訴人陳雨欣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查,是以受刑人違反上開判決所定負擔之事實,堪以認定。觀諸受刑人既已衡酌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清償能力,並取得告訴人對其依附表內容遵期履行之信賴而與之達成調解,復經法院考量受刑人尚有待分期履行之調解內容,為免其於受緩刑宣告後,即惡意未依約履行,方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緩刑宣告,同時命其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期履行如附表所示之和解條件,以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成效,足見向告訴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為法院對於受刑人宣告緩刑之重要參考及依據。詎受刑人竟悔棄承諾,自113年12月起均未支付賠償金,顯影響告訴人之權益甚鉅;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雖主張因工作不穩定、有小孩要撫養而沒有繼續給付,然受刑人是於衡量自身財務狀況後,始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故其嗣後再以上述經濟、生活狀況等作為無法履行調解內容之理由,並不足採。故受刑人違背誠信,未依據緩刑條件依期履行,則法院原期受刑人能按調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而諭知受刑人應依附表所示內容給付損害賠償,以確實收緩刑功效之目的將無法達成,故其違反之情節乃屬重大。從而,本院認上開判決對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確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所宣告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表:(即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69號調解筆錄內容)被告(即受刑人)願給付告訴人(即陳雨欣)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共分10期,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告訴人壹萬伍仟元,至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匯入告訴人指定之帳戶。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