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8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宥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23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7555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宥翔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8、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7、9、11、12、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宥翔明知四氫大麻酚、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前某日,向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4年4月14日17時58分許,陳宥翔因另案通緝,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中油香山站遭警逮捕,經警附帶搜索及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品;另於114年4月15日17時45分許,經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後,在陳宥翔之住處扣得如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宥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市政府第二分局114年4月14日及114年4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245號搜索票、逮捕及附帶搜索影像畫面截圖、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9616、A9616Q)、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19日刑理字第1146078111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3361號鑑定書(見偵字第3923號卷第24至26、29至37、38至55、63至66、88至90、93至
98、101至105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9、14至17之毒品可佐,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販賣毒品及
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判處刑責確定並執行完畢等素行,猶不知悔改,明知毒品戕害人體健康及社會治安甚鉅,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多,種類亦達5種,有助長毒品流通及擴散之虞,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安非他命共7包及編號10所示之大
麻1包,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
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愷他命3包、編號4至7、15、16、18所示之咖啡包及編號9、17所示之咖啡包,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屬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夾鏈袋1批、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字第3923號卷第74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附表編號1所示之現金新臺幣1萬500元,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
係跑白牌車所賺取供日常生活花用(見偵字第3923號卷第74頁),無證據證明為本案犯罪所得或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㈤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玻璃球1批、iPhone 15 Pro手機1支,
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分別係供吸食毒品、聯絡朋友所用(見偵字第3923號卷第74頁背面),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扣案日期 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1 現金新臺幣1萬500元 114年4月14日 1 2 安非他命2包 5 內含25小包,取1檢驗: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總淨重約15.175公克,純度86.7%,總純質淨重13.156公克 6 內含27小包,取1檢驗: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總淨重約13.022公克,純度93.2%,總純質淨重12.136公克 3 愷他命3包 4 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2.淨重0.359公克,純度21.9%,純質淨重0.078公克 7 內含18小包,取1檢驗: 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2.總淨重約16.165公克,純度76.9%,總純質淨重12.430公克 8 內含15小包,取1檢驗: 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2.總淨重約10.631公克,純度80.5%,總純質淨重8.557公克 4 咖啡包(BIGBOSS包裝)87包 A1-87 抽取編號A13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249.92公克,抽測純度約5%,推估總純質淨重約12.49公克 5 咖啡包(TESLA包裝)84包 B1-84 抽取編號B51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152.24公克,抽測純度約14%,推估總純質淨重約21.31公克 6 咖啡包(玩偶包裝)55包 C1-55 抽取編號C2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72.80公克,抽測純度約13%,推估總純質淨重約9.46公克 7 咖啡包(義氣包裝)99包 D1-99 抽取編號D74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161.44公克,抽測純度約6%,推估總純質淨重約9.68公克 8 安非他命5包 45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淨重17.309公克,純度89.3%,純質淨重15.456公克 46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淨重17.356公克,純度89.7%,純質淨重15.568公克 47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淨重17.092公克,純度92.1%,純質淨重15.741公克 48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淨重17.403公克,純度59.9%,純質淨重10.424公克 49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淨重17.434公克,純度96.5%,純質淨重16.823公克 9 咖啡包(BLESS包裝)20包 E1-20 抽取編號E18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32.10公克,抽測純度約7%,推估總純質淨重約2.24公克 10 大麻1包 53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 11 夾鏈袋1批 54 12 磅秤1台 55 13 玻璃球1批 56 14 iPhone 15 Pro手機1支 57 15 咖啡包(義氣包裝)194包 114年4月15日 A1-194 抽取編號A61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380.84公克,抽測純度約4%,推估總純質淨重約15.23公克 16 咖啡包(BIG BOSS包裝)200包 B1-200 抽取編號B35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560.20公克,抽測純度約5%,推估總純質淨重約28.01公克 17 咖啡包(BLESS包裝)100包 C1-100 抽取編號C79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154.00公克,抽測純度約7%,推估總純質淨重約10.78克 18 咖啡包(Aape包裝)122包 D1-122 抽取編號D30鑑定: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2.總淨重約305.68公克,抽測純度約3%,推估總純質淨重約9.1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