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5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天健選任辯護人 沈元楷律師被 告 吳明勳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律師被 告 馬行健選任辯護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7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7「大陸人名片1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大陸人名片3張」。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於附表編號17欄內「大陸人名片1張」之記載,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