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6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建忠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17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周建忠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周建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⒈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7時20分至9時

29分許間之某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前,拾獲吳佳穎遺失之其夫邱凱翎所有黑色皮夾1個【內有邱凱翎所有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汽車駕照1張、普通重型機車駕照1張、國民身分證1張、全民健康保險卡1張、星巴克隨行卡1張、大頭貼照片3張、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票2張、7-11便利超商咖啡集點卡1張、發票1張、金紙1張、佛經小卡1張、中國商旅鈦商卡1張、美國Charles Schwab信用卡1張、及分為邱凱翎及吳佳穎所有之永豐大戶金融悠遊卡各1張(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悠遊卡)】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其中吳佳穎所有之上開卡號000000000000000之金融悠遊卡當時之悠遊卡功能餘額為169元。

⒉基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本判決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利用上開邱凱翎及吳佳穎所有之永豐大戶金融悠遊卡兼具悠遊卡功能,在特約機構、商店加值或小額消費時,不須核對持卡人身分、簽名,即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加值之功能,使用上開信用卡自動加值,因而取得可使用加值本案悠遊卡餘額之利益共7,000元,並刷卡消費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消費金額,再將本案悠遊卡丟棄。嗣於113年11月18日7時30分許,吳佳穎收到簡訊告知本案悠遊卡有遭人盜刷紀錄,並報警究辦,經警調閱悠遊卡使用紀錄及監視器錄影紀錄後,為警於113年12月28日通知周建忠到場說明,經周建忠自動交出前開黑色皮夾1個、汽車駕照1張、普通重型機車駕照1張、國民身分證1張、全民健康保險卡1張、星巴克隨行卡1張、大頭貼照片3張、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票2張、7-11便利超商咖啡集點卡1張、發票1張、金紙1張、佛經小卡1張等物予警方扣押,始循線查獲上情。

㈡案經吳佳穎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及邱凱翎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後偵查起訴。

二、本件犯罪之證據,除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339

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㈡接續犯:被告持所侵占之本案信用卡為本判決附表所示之自動

加值行為數次,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持卡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㈢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得告訴人遺失之皮夾

,未思送至相關機關招領,反起意侵占入己,進而持悠遊卡加值消費,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均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見本院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㈠被告所侵占之黑色皮夾1個及內含之汽車駕照1張、普通重型

機車駕照1張、國民身分證1張、全民健康保險卡1張、星巴克隨行卡1張、大頭貼照片3張、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票2張、7-11便利超商咖啡集點卡1張、發票1張、金紙1張、佛經小卡1張,均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物品具領保管單存卷可憑(見偵卷第24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侵占之悠遊卡2張、美國Charles Schwab信用卡1張、

中國商旅鈦商卡1張均未據扣案,因悠遊卡及信用卡可隨時申請掛失及補發,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因而獲得皮夾內現金8,000元,並以上開悠遊卡消費,獲

得價值合計新臺幣15,169元之財產上利益(計算式:悠遊卡消費部分,自動加值共7,000元+加值前餘額169元+現金8,000元),既未扣案且性質上無法發還,復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錄本案法條全文:

刑法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9-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

編號 悠遊卡之卡號 消費日期 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7日 9時40分許 全聯福利中心 726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2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7日 15時37分許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車站 55元 3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7日 15時55分許 7-11便利超商 33元 4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7日 18時22分許 7-11便利超商 117元 5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8日 3時46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6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8日 3時51分許 7-11便利超商 6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7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8日 3時54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500元 8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8日 5時46分許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壢車站 55元 9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8日 5時59分許 Q Burger 中壢金陵店 140元 113年11月18日5時58分許同時自動加值500元 10 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7日 9時29分許 7-11便利超商 74元 11 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7日 14時19分許 85度C平鎮金陵店 35元 12 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7日 19時24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13 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8日 5時50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14 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7日 20時42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178號被 告 周建忠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建忠前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於民國110年2月24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235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11月17日7時20分至9時29分許間之某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前,拾獲吳佳穎遺失之其夫邱凱翎所有黑色皮夾1個【內有邱凱翎所有現金新臺幣8,000元、汽車駕照1張、普通重型機車駕照1張、國民身分證1張、全民健康保險卡1張、星巴克隨行卡1張、大頭貼照片3張、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票2張、7-11便利超商咖啡集點卡1張、發票1張、金紙1張、佛經小卡1張、中國商旅鈦商卡1張及吳佳穎所有之永豐大戶金融悠遊卡2張(卡號:0000000………號、838771………號,詳卷,下稱本案悠遊卡)、美國Charles Schwab信用卡1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且知悉本案悠遊卡於特約機構或商店加值或小額消費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進行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而認係綁定該悠遊卡之吳佳穎所消費,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悠遊卡搭乘火車、購物,並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消費金額,再將本案悠遊卡丟棄。嗣於113年11月18日7時30分許,吳佳穎收到簡訊告知本案悠遊卡有遭人盜刷紀錄,並報警究辦,經警調閱悠遊卡使用紀錄及監視器錄影紀錄後,為警於113年12月28日通知周建忠到場說明,經周建忠自動交出前開黑色皮夾1個自動交出前開、汽車駕照1張、普通重型機車駕照1張、國民身分證1張、全民健康保險卡1張、星巴克隨行卡1張、大頭貼照片3張、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票2張、7-11便利超商咖啡集點卡1張、發票1張、金紙1張、佛經小卡1張等物予警方扣押,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佳穎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及邱凱翎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周建忠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佳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具領保管單各1份、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明細表2份、遺失物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片5張等。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周建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被告侵占並消費前揭悠遊卡內之費用共3,763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拾得告訴人吳佳穎之本案悠遊卡並將之侵占入己時,該悠遊卡本身及其內儲值金,即完全置於被告之實力支配範圍內,俱屬被告侵占遺失物犯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內涵,是被告後續盜刷該悠遊卡內儲值金之消費行為,並未加深被害人財產法益之損失範圍,核屬侵占犯行之不罰後行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附表:

編號 悠遊卡之卡號 消費日期 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7日 9時40分許 全聯福利中心 726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2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7日 15時37分許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車站 55元 3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7日 15時55分許 7-11便利超商 33元 4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7日 18時22分許 7-11便利超商 117元 5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8日 3時46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6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8日 3時51分許 7-11便利超商 6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7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8日 3時54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500元 8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8日 5時46分許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壢車站 55元 9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8日 5時59分許 Q Burger 中壢金陵店 140元 113年11月18日5時58分許同時自動加值500元 10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7日 9時29分許 7-11便利超商 74元 11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7日 14時19分許 85度C平鎮金陵店 35元 12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7日 19時24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13 0000000…… …號 113年11月18日 5時50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 899元 同時自動加值1,000元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