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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0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06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灝郁具 保 人 田家昕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田家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灝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並由具保人田家昕於同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586號毒偵卷第74頁、第75頁)。茲因本院傳喚被告於115年2月9日14時45分許於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送達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指定之送達地址,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惟傳喚被告無著,且經拘提無著,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本院送達證書3份、本院刑事報到單1份、新竹市警察局115年3月27日竹市警刑字第1150009016號函及附拘票、報告書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頁、第101頁、第103頁、第105頁、第111頁、第125頁至第138頁);又被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法院出入監紀錄表2份附卷可按(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4頁、第147頁),顯見被告逃匿及具保人未盡其督促被告到庭義務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