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06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智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所示「陳智弘」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智宏」。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業已於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均已載明「陳智宏」(見原判決記載之被告姓名)」,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誤載為「陳智弘」,顯屬誤寫。上開誤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