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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0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0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文洋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文洋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文洋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觀諸本院對於被害人即被告之母乙○○所核發之保護令,以及被告所涉違反上開保護令之前案判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14年8月22日起羈押3月在案。

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行之,合先敘明。

二、茲因上揭羈押期間將於114年11月21日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1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18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後,被告仍於111年間以在被害人房間外地面潑灑汽油之方式恐嚇被害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經本院以111年易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詎被告於上開前案執行完畢後,並未因此產生任何警惕作用,僅因索討生活費遭拒及不滿被害人叨唸,即手持利器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全然無視上開保護令之禁制,數度違反保護令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已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歷次犯行對於被害人及其他同住親屬所生之危險程度均難謂輕微。復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被害人唸我花錢的事情,唸一唸我就生氣,因為被害人也是唸我之後看我很生氣再跟我道歉,所以本案我拿刀子是想向被害人表達「可以拿刀子捅一、兩刀後再道歉嗎」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益見被告之情緒控制能力欠佳,在其固有經濟來源及家庭生活狀況未有明顯改變之情形下,仍有基於與本案相同之爭執起因而再犯家庭暴力犯罪之高度可能性,是認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等羈押替代處分而使之消滅。再衡以被告本案所涉之犯罪事實,對於被害人及其他同住親屬生命、身體法益所生之危險性及整體社會秩序之危害性,均甚為嚴重,且經權衡審判程序、刑罰執行順利進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予以延長羈押尚屬相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