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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3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姵怡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460號、第1357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02(原名王鈺婷)與A01前為夫妻,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前因對A01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2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A02不得對A01為騷擾行為,且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於同年月10日18時45分許,經警員依規定執行並告知該保護令規定之事項予A02知悉,詎其明知前揭應遵守之事項,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4年2月2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方式,對A01為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A01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A02所犯違反保護令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同法第273條之2亦有規定,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11460號偵卷第38頁背面,本院卷第28頁、第5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偵查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11460號偵卷第9頁至第10頁、第38頁),並有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2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告誡表、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社群軟體Threads頁面截圖照片數張(11460號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23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騷擾行為,係本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智識、社會經驗之成年人,遇有婚姻及扶養子女之糾紛本應秉持理性溝通,或以適當方式抒發自己之情緒,竟捨此不為,未能體認家庭成員間相互尊重之精神,率以傳送訊息辱罵、拍攝告訴人影像上傳社群平台之方式,騷擾告訴人,全然無視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效力,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確有不當,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然仍於本案偵查後在社群平台發表不當言語,兼衡其前已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之前科紀錄,暨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保母工作,離婚,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沛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采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附表:

編號 日 期 方 式 1 114年2月2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知道你是畜生嗎?」之訊息 2 114年2月16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沒有在為孩子想只考慮自己的自私垃圾人」之訊息 3 114年2月25日 前往告訴人所任職公司外錄影以「pinkeyboard」帳號上傳社群平台Threads並張貼「來看看有沒有下班就約吃豆花滷味的要好同事」之文字 4 114年3月1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爛人(後收回)」、「要截圖給你截 你以為只有一個人讀訊息我不知道你帳號!」、「卑鄙無恥小人」、「真的是畜生」之訊息 5 114年3月1日 跟蹤並拍攝告訴人背影後以「pinkeyboard」帳號上傳社群平台Threads並張貼「來看看跟小三熱戀的垃圾媽寶背影!! 哇噻胖到像一隻死肥豬!!! 熱戀中不一樣! 垃圾也能膨脹 台元聯某公司主管級的噁心渣男超級垃圾」之文字 6 114年3月2日 以「pinkeyboard」帳號將其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上傳於社群平台Threads並張貼「就來看看這個垃圾人封鎖我以後看它怎麼聯絡見小孩!顆顆」之文字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