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6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新基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新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聲請改以簡易程序,本院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