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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6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新基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新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聲請改以簡易程序,本院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