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福龍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販賣猥褻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壹佰柒拾片及目錄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更正為「於民國114年2月6日前某時許」,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 號解釋參照);次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2 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文意旨可資參照),是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 條所欲規範之猥褻出版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所謂硬蕊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後者則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查扣案之共170片影音光碟之內容及目錄本2本,均係刻意暴露男女性器官、強調男女性交過程,而其表現之淫穢情態、性交動作,客觀上足認專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已侵害性道德感情,而有礙於善良風俗,有扣案光碟片撥放畫面之截取照片及目錄本翻拍照片在卷可佐,是扣案共170片影音光碟片及目錄本2本均係屬非硬蕊之一般猥褻物品,應可認定。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被告公然陳列、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於114年2月6日為警查獲前數年起即持續在同一營業場所內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乙情,係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並以此方式牟利而未曾間斷,是其販賣猥褻物品之營業性行為,於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犯販賣物品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猶未知警惕,復犯本案,有損社會善良風俗,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㈣、至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170片及目錄本2本,內容均含有猥褻之影音內容,均屬猥褻物品,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347號被 告 甲○○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居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揭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基於販賣含猥褻聲音、影像色情光碟及圖片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6日某時起,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元、十片500元之代價,販賣包裝或內容含有男女性交影像或女子裸露乳房之猥褻色情光碟給不特定之人,嗣於114年2月6日,為警持搜索票至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奕靖行」搜索,並當場逮捕,且扣得性愛光碟目錄本2本、歐美性愛光碟(無碼)33片及亞洲性愛光碟(有碼)137片等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陳述 被告固坦承有販賣前揭光碟片之事實,然辯稱:伊有在報紙刊登廣告,現在是賣有版權的光碟,跟第四台播的一樣,伊覺得應該沒問題云云。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報紙廣告(114年1月7日)、搜索相片一批(114年2月6日)、職務報告及包裝與影片內容擷取畫面(114年4月13日 ) (一)扣案之歐美性愛光碟33片,均為無碼男女性交影像,但編號27包裝內雖有光碟,但無影片。至亞洲性愛光碟137片 ,均有裸露女性乳房之 影像。 (二)被告在報紙刊登廣告,足認被告確有販賣猥褻物品之犯行。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至扣案含猥褻內容及包裝之光碟片170片及目錄本2本等物,請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附錄法條: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