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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3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木旺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木旺因不滿被害人張瀚陽未如期參加廟會活動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5日10時許,持短劍與空氣槍前往新竹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張瀚陽租屋處前,右手持短劍對張瀚陽揮舞,並架在張瀚陽脖子上,使張瀚陽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張瀚陽之生命、身體安全,並於爭執過程中劃傷張瀚陽之左胸,致張瀚陽受有左胸撕裂傷、左鎖骨下動脈出血併血腫皮下氣腫等傷勢(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4年11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