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0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冠維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業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且若被告依調解條件給付,告訴人等願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故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