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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8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2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木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9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木旺明知匕首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匕首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間某日,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皮皮」友人之弟所交付之匕首1支,而持有之。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持有刀械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4年11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