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被 告 劉柏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被訴本院114年度智簡字第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