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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智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複代理人 邱聖翔被 告 劉柏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原定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定原定民國114年12月25日下午14時29分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為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程序耗費,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將本案原宣判期日變更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