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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翔欽選任辯護人 陳禹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6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詹翔欽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欄應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詹翔欽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二)接續犯: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重製他人美術著作,並公開傳輸至其所經營之部落格網頁,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至起訴書認被告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再上傳至部落格網頁,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處罰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惟其未能尊重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著作,致告訴人之商業利益受有一定程度之影響,罔顧著作財產權之保護規範及權利人辛苦之智慧結晶,其行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偵查中否認犯行、至本院訊問時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並未賠償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現職農產品行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景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0689號被 告 詹翔欽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翔欽明知康峻銘於民國114年1月25日8時許張貼於FACEBOOK(下稱臉書)「防水匠人(旻佑精密)」社群網站粉絲專頁上之「旺旺小蛇蛇賀年圖卡」之美術著作(下稱本案賀年圖檔),已加註「LINE貼圖 [旺旺小蛇蛇現在來拜]旺旺小蛇蛇現在來拜年」等文字說明及該貼圖之購買連結「https:

//line.me/S/sticker/00000000」,顯係他人所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陳玫庄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改作、重製或公開傳輸,竟仍基於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4年1月25日8時起至同年月28日20時24分許期間之某時,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方式,擅自下載儲存本案賀年圖檔而重製之,並將該賀年圖檔上方之「防水匠人」之文字及商標圖樣予以刪除,置換為「除夕」之文字字樣後完成改作(具體下載圖樣及改作情形詳如偵卷第21頁),再於同年1月28日20時24分許,利用手機透過網路公開傳輸刊登於其所經營之「虎克船長詹翔欽」臉書粉絲社團及「https://hooktea.tw」部落格網站,供不特定人觀覽,而以上開方式侵害陳玫庄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康峻銘於翌(29)日上網瀏覽「虎克船長詹翔欽」臉書粉絲社團時,發現遭改作之本案賀年圖檔,竟遺留其經營之旻佑精密有限公司公司之英文「MIN YOU PRECISION」字樣,旋於同

(29)日17時13分許,以LINE傳訊通知陳玫庄,陳玫庄始知悉遭盜圖情事,並於上開部落格網頁留言,然詹翔欽僅於同

(29)日19時27分許,回覆:「不好意思,小編偷懶沒有去下載到無版權圖片,已更換感謝提醒,再次跟您說聲抱歉」,惟遲未刪除其臉書粉絲社團之上開貼文,陳玫庄始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玫庄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詹翔欽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以手機下載本案賀年圖檔後,張貼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及部落格,並曾回訊表示歉意之事實。 ㈡ 告訴人陳玫庄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㈢ 證人康峻銘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為本案賀年圖檔之著作人,透過證人康峻銘於114年1月25日,在「防水匠人(旻佑精密)」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發表之事實。 ㈣ 證人康峻銘所經營之「防水匠人(旻佑精密)」臉書粉絲專頁擷取畫面1份 證明證人康峻銘於114年1月25日在「防水匠人(旻佑精密)」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發表本案賀年圖檔,並於貼文上加註「LINE貼圖 [旺旺小蛇蛇現在來拜]旺旺小蛇蛇現在來拜年」及該貼圖之購買連結之事實。 ㈤ 被告所經營之「虎克船長詹翔欽」臉書粉絲社團擷取畫面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以前述方式張貼上開遭改作之本案賀年圖檔之事實。 ㈥ 告訴人所提供其與證人康峻銘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 證明被告為證人康峻銘量身設計本案賀年圖檔,並於上開時間發現盜圖經過之事實。 ㈦ 被告上開部落格留言區之擷取畫面1份 證明被告於114年1月29日19時27分許回覆:「不好意思,小編偷懶沒有去下載到無版權圖片,已更換感謝提醒,再次跟您說聲抱歉」之事實。

二、核被告詹翔欽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改作、公開傳輸告訴人陳玫庄之美術著作而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而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先以下載方式重製本案美術著作並改作後,再利用手機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改作後之圖檔,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因公開傳輸之行為,使不特定人得以透過網路瀏覽觀看,其情節較單純擅自重製為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犯罪情節及犯罪目的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一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李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