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愛娜選任辯護人 盛枝芬律師被 告 江昌銘

蔡玉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愛娜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⑸、⑽、⑾、⑿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昌銘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玉玫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⑴、⑶、編號2⑹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江愛娜、江昌銘、蔡玉玫均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之商標(以下合稱本案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或服務,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該商標之商品已於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亦明知渠等於大陸地區所購得,放置在江愛娜、江昌銘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0號居所之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未經前揭商標權人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商品,竟仍共同基於侵害商標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8月初某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先由江愛娜在社群軟體臉書、抖音上,分別使用其申請之「ainaandersonreal」、「@ainaanderson0111」帳號,直播出售附表二所示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並由蔡玉玫負責將仿冒之商品包裝後,以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寄送予顧客,江昌銘則提供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昌銘之郵局帳戶)用以收款。嗣經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並於113年7月1日下標購買仿冒LV商標包包1件送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品,復於113年8月28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刑事裁定,前往如附表三所示之處所實施搜索、扣押,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附表一所示鑑定意見書單位(人)鑑定後,認有附表二所示數量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5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援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江愛娜及其辯護人、被告江昌銘、蔡玉玫、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93、253-254頁),且於本院審判中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前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事證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皆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愛娜於警詢(偵卷1第5-9頁)、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偵卷1第203-205、284-288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卷第189-194、251-256、389-430頁)、被告江昌銘於警詢(偵卷1第13-16頁)、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偵卷1第203-205、284-288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卷第189-194、389-430頁)、被告蔡玉玫於警詢(偵卷1第20-24頁)、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偵卷1第203-205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卷第189-194、389-430頁)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在卷,及附表二之物品扣案可佐,堪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商標法第97條雖於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但修正後規定尚待

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尚未生效,是本案仍適用現行商標法第97條規定,先予敘明。㈡核江愛娜、江昌銘、蔡玉玫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

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3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3人自108年8月初某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共同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接連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3人均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3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江愛娜透過社群軟體臉書、

抖音網站直播方式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對於商標權人構成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蔡玉玫負責將仿冒之商品包裝後寄送予顧客,江昌銘則提供金融帳號用以收款,其等所為非是;惟念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與附表一編號102所示商標權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29-235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部分減輕,堪認已有彌補所造成之部分損害,態度尚可,其餘被害人則未到庭而未能達成調解,兼衡被告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與期間,犯罪所生損害暨被告3人各自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本院卷第42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㈣另江愛娜之護人雖請求宣告緩刑等語(本院卷第427-430頁)

。經查,江愛娜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固然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得宣告緩刑情形。惟審酌江愛娜僅與附表一編號102所示商標權人達成調解,迄未與其他受侵害商標權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致告訴人、被害人法益遭侵害之情形,仍未有適當之回復,難認本案犯罪所生損害已受適當填補,且從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觀之,江愛娜本案販賣侵權商品之數量非少,是本院所宣告之刑,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㈠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3人共同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⑴、⑶、編號2⑸、⑹、⑽、⑾、⑿所示之物,均為江愛娜在社群軟體臉書、抖音直播出售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及蔡玉玫本案所用,為江愛娜、蔡玉玫所自承在卷(本院卷第418-419、421-423頁),為其2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㈢按刑法第38-1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

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2條第1項定有規定。另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惟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另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經查:

⒈蔡玉玫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是113年開始幫江愛娜寄送仿冒

包包,我大概每週寄送兩、三天,詳細持續期間忘記了,對於以8個月、每月12天、每日新臺幣(下同)800元計算我的犯罪所得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426頁)。是依蔡玉玫之供述,可認其本案犯罪所得估計為7萬6,800元(計算式:8月×12日×800元=7萬6,800元),雖未扣案,惟既係屬於蔡玉玫之犯罪所得,即應依刑法第38-1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⒉公訴意旨以江昌銘之郵局帳戶金流,統計109年1月1日至113

年8月28日,共計有與本案相關之買家匯款交易紀錄751筆,營業額164萬6,690元,代收貨款交易紀錄2萬2,553筆,營業額3,087萬5,635元,故犯罪所得為3,252萬2,325元,但為江愛娜所否認,並辯稱:部分金流是做冷凍食品的販售所得,與本案販賣仿冒品無關,大部分是販賣印尼的食品百貨衣物,仿冒品占比大約是10%至20%,且仿冒品進貨成本占八成,單純獲利只有兩成,另外也有租金成本、薪水等。經查,公訴人所指之江昌銘之郵局帳戶中,雖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金流金額,然此部分是否均與本案販賣仿冒品有關,公訴人就此並未提出說明。而江愛娜業於審理中提出相關先前所販賣衣物、食品之資料,亦有其販售印尼百貨及冷凍食品之照片可佐(本院卷第351-360頁),可認江愛娜所辯非虛。本院認以江愛娜所提出之113年1月至8月間平均代收貨款,及其所自承仿冒品占比10%至20%之中間值,以15%估算屬於本案販賣仿冒品之月所得為60,788元(本院卷第261頁),並回溯計算犯罪期間60個月,應屬合理,則江愛娜之犯罪所得應為364萬7,280元(計算式:60,788元×60月=364萬7,280元),扣除其所給付予蔡玉玫之7萬6,800元、賠償附表一編號102所示商標權人之10萬元後,尚有347萬0,480元(計算式:364萬7,280元-7萬6,800元-10萬元=347萬0,480元)。又江昌銘之郵局帳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押後,帳戶內尚有65萬8,270元,可認此部分屬本案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且關於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81萬2,210元(計算式:347萬0,480元-65萬8,270元=281萬2,210元)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三編號4、6經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2號、第23號裁定所扣得之財物,並無證據屬本案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⑵、編號2⑵至⑷、⑺至⑼所示之物品,並無證據與本案被告等人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永鑫附錄本案論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 項商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5.11.30 版之第 97

條】修正前條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鑑定意見書單位(人) 1 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未提告) 115/08/31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2 00000000號 121/11/30 3 00000000號 116/08/31 4 00000000號 115/10/15 5 00000000號 114/06/15 6 00000000號 116/08/31 7 00000000號 122/05/15 8 00000000號 122/01/15 9 00000000號 121/11/30 10 00000000號 116/09/15 11 00000000號 118/04/30 12 00000000號 116/01/31 13 00000000號 118/04/15 14 00000000號 116/06/30 15 00000000號 115/06/30 16 00000000號 118/05/15 17 00000000號 116/08/31 18 00000000號 115/03/31 19 00000000號 117/06/30 20 00000000號 116/08/31 21 00000000號 116/06/30 22 00000000號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未提告) 120/05/15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23 00000000號 123/09/15 24 00000000號 123/08/31 25 00000000號 123/09/15 26 00000000號 113/12/25 (已延展至123/12/15) 27 00000000號 119/06/15 28 00000000號 118/03/15 29 00000000號 113/10/31 (已延展至123/10/31) 30 00000000號 123/09/15 31 00000000號 118/03/15 32 00000000號 英商.布拜里公司 (未提告) 117/02/29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3 00000000號 114/04/15 (已延展至124/04/15) 34 00000000號 118/12/31 35 00000000號 119/09/15 36 00000000號 122/06/30 37 00000000號 118/07/31 38 00000000號 122/06/30 39 00000000號 119/09/15 40 00000000號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未提告) 118/04/3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1 00000000號 115/08/31 42 00000000號 115/05/31 43 00000000號 119/03/31 44 00000000號 瑞士商.提阿斯控股公司 (未提告) 114/11/15 (已延展至124/11/15)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5 00000000號 117/10/15 46 00000000號 115/05/15 47 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提告) 124/05/15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李嘉琪) 48 00000000號 121/11/30 49 00000000號 117/12/15 50 00000000號 118/03/15 51 00000000號 114/11/15 (已延展至124/11/15) 52 00000000號 118/01/31 53 00000000號 118/01/31 54 00000000號 122/11/30 55 00000000號 119/06/30 56 00000000號 118/04/30 57 00000000號 121/06/15 58 00000000號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未提告) 116/12/15 博仲法律事務所 59 00000000號 119/07/31 60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告) 117/03/31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61 00000000號 115/09/30 62 00000000號 115/09/30 63 00000000號 117/03/31 64 00000000號 117/03/31 65 00000000號 115/10/31 66 00000000號 114/06/30 (已延展至124/06/30) 67 00000000號 114/06/30 (已延展至124/06/30) 68 00000000號 117/01/15 69 00000000號 117/01/15 70 00000000號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未提告) 114/09/30 (已延展至124/09/30)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71 00000000號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未提告) 114/11/15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72 00000000號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 (未提告) 122/02/28 理律法律事務所 73 00000000號 122/03/15 74 00000000號 122/07/15 75 00000000號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23/05/31 理律法律事務所 76 00000000號 115/09/30 77 00000000號 115/09/30 78 00000000號 115/09/30 79 00000000號 115/09/30 80 00000000號 115/09/30 81 00000000號 117/10/31 82 00000000號 121/07/31 83 00000000號 115/09/30 84 00000000號 118/05/31 85 00000000號 123/07/15 86 00000000號 116/11/15 87 00000000號 116/12/15 88 00000000號 120/07/15 89 00000000號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17/12/31 理律法律事務所 90 00000000號 119/04/30 91 00000000號 120/09/15 92 00000000號 118/04/30 93 00000000號 114/07/15 (已延展至124/07/15) 94 00000000號 114/10/31 (已延展至124/10/31) 95 00000000號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未提告) 115/05/15 理律法律事務所 96 00000000號 115/07/15 97 00000000號 123/10/15 98 00000000號 119/10/31 99 00000000號 118/06/15 100 00000000號 120/03/15 101 00000000號 120/12/15 102 00000000號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提告) 115/05/15 貞觀法律事務所附表二:

編號 品項 單位 扣案數量 侵權數量 審定號 商品或服務 1 鞋子 雙 8 8 GUCCI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4.00000000號 5.00000000號 6.00000000號 7.00000000號 8.00000000號 9.00000000號 10.00000000號 11.00000000號 12.00000000號 13.00000000號 14.00000000號 15.00000000號 16.00000000號 17.00000000號 18.00000000號 19.00000000號 20.00000000號 21.00000000號 22.00000000號 鞋子 2 皮夾 件 57(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56(依辨識意見書所載) 皮夾 3 帽子 件 3 3 帽子 4 眼鏡 副 12 12 眼鏡 5 皮帶 件 3 3 皮帶 6 絲巾 件 2 2 絲巾 7 手環 件 1 1 手鐲 8 項鍊 件 1 1 項鍊 9 包包 件 29 29 皮包、背包 10 衣服 件 24 24 衣服 11 褲子 件 5 5 褲子 12 香水 瓶 9 9 香水 13 雨傘 件 1 1 YSL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4.00000000號 5.00000000號 6.00000000號 7.00000000號 8.00000000號 9.00000000號 傘、陽傘 14 包包 件 9 9 背包 15 皮夾 件 3 3 皮夾 16 眼鏡 副 1 1 眼鏡 17 衣服 件 1 1 衣服 18 衣服 件 17 17 BURBERRY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4.00000000號 5.00000000號 6.00000000號 7.00000000號 8.00000000號 衣服 19 絲巾 件 2 2 絲巾 20 包包 件 2 2 皮包、小背包 21 皮夾 件 1 1 皮夾 22 衣服 件 7 7 BALENCIAGA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4.00000000號 衣服 23 褲子 件 1 1 衣服 24 包包 件 3 3 背包、皮包 25 皮帶 件 3(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2(依辨識意見書所載) 服飾用皮帶 26 包包 件 1 1 MCM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背包、皮包 27 皮夾 件 5 5 皮夾 28 眼鏡 副 10 10 LV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4.00000000號 5.00000000號 6.00000000號 7.00000000號 8.00000000號 9.00000000號 10.00000000號 11.00000000號 眼鏡、太陽眼鏡 29 衣服 件 36(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37(依辨識意見書所載) 衣服 30 褲子 件 3(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0 褲子 31 帽子 件 3 3 帽 32 絲巾 件 11(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9(依辨識意見書所載) 頭巾 33 皮夾 件 71(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62(依辨識意見書所載) 皮夾 34 包包 件 75(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66(依辨識意見書所載) 皮包、背包、手提包 35 手機殼 件 3 3 智慧型手機之配件、背板 36 皮帶 條 2 2 服飾用皮帶 37 手錶 件 1 1 珠寶錶鍊、手錶、錶帶 38 手鍊 件 1 1 鏈 39 行李箱 件 1 1 行李箱、皮箱 40 鞋子 雙 1 1 鞋 41 杯子 件 1 1 杯子 42 手環 件 2(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1(依辨識意見書所載) 手鐲、鐲子 43 玩偶 件 1 1 絨毛玩具 44 鞋子 雙 7 7 Hermès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鞋子、拖鞋、涼鞋 45 皮帶 件 2 2 服飾用腰帶、皮帶 46 雨傘 件 1 1 雨傘 47 杯子 件 1 1 杯子 48 眼鏡 副 2 2 眼鏡、太陽眼鏡 49 項鍊 件 16 16 項鍊 50 手環 件 2 2 手環、手鍊 51 手錶 件 1 1 錶及其組件、腕錶、錶盤 52 皮夾 件 2 2 錢包 53 毛巾 件 3 3 紡織製毛巾 54 杯盤組 套 1 1 杯子、盤 55 圍巾 件 1 1 女用圍巾(毛皮圍巾) 56 衣服 件 13 13 男裝、女裝、成衣 57 Constance包 件 19 10 手提包、皮包 58 防塵包 件 1 肩背袋、帆布背包 59 Kelly包 件 1 手提包、皮包 60 Lindy包 件 6 手提包、皮包 61 Togo皮夾 件 1 手提包、皮包 62 衣服 件 30(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29(依鑑定證明書所載) CHANEL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4.00000000號 5.00000000號 6.00000000號 7.00000000號 8.00000000號 9.00000000號 10.00000000號 衣服 63 褲子 件 6(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3(依鑑定證明書所載) 衣服 64 帽子 件 9 9 冠帽 65 毛巾 件 3 3 頭巾 66 胸針 件 1 1 胸針 67 項鍊 件 1 1 項鍊 68 耳環 副 1 1 耳環 69 襪子 雙 6 6 襪子、褲襪 70 鏡子 件 1 1 鏡子 71 眼鏡 副 4 4 眼鏡、眼鏡盒 72 皮夾 件 19 2 皮夾 73 皮包 件 17 皮包 74 鞋子 雙 4 4 靴鞋 75 皮帶 件 1(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0 各種服飾用皮帶、腰帶 76 手錶 件 1 1 ROLEX 00000000號 鐘錶 77 鞋子 雙 4 4 VALENTINO 00000000號 靴子、鞋子 78 衣服 件 57 57 FENDI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男裝、女裝 79 褲子 件 42 42 長褲、短褲 80 包包 件 9(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8(依查扣物估價表所載) 手提包 81 鞋子 雙 2 2 鞋 82 鞋子 雙 5 5 DIOR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4.00000000號 5.00000000號 6.00000000號 7.00000000號 8.00000000號 9.00000000號 10.00000000號 11.00000000號 12.00000000號 13.00000000號 14.00000000號 15.00000000號 16.00000000號 17.00000000號 18.00000000號 19.00000000號 20.00000000號 靴鞋 83 皮帶 件 3 3 服飾用皮帶、腰帶 84 眼鏡 副 7 7 眼鏡、眼鏡盒 85 雨傘 件 1 1 傘 86 包包 件 16 16 手提包、皮包、背包 87 皮夾 件 7 7 皮夾 88 衣服 件 24 24 衣服 89 帽子 件 6 6 頭部穿戴物、冠帽 90 褲子 件 4 5 褲子 91 絲巾 件 2 2 頭巾、領巾 92 面霜 件 4 4 化妝品、彩妝用脂粉 93 香水 瓶 23 23 香水 94 化妝包 件 5 5 小化妝箱、化妝包 95 包包 件 6 6 CELINE 1.00000000號 2.00000000號 3.00000000號 4.00000000號 5.00000000號 6.00000000號 7.00000000號 皮包、背包、手提包 96 皮夾 件 4 4 皮夾 97 眼鏡 副 2 2 眼鏡、眼鏡盒 98 衣服 件 10 10 衣服 99 皮夾 件 6(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4(依真仿品意見書所載) MK 00000000號 側背包、肩背包、皮包 100 包包 件 9(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7(依真仿品意見書所載) 錢包、皮夾附表三:

編號 時間 執行處所 物品 備註 1 113年8月28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中午12時44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蔡玉玫之住居所) ⑴中華郵政代收貨款託運單1批 ⑵黑貓宅急便客樂得專用單1批 ⑶郵局寄貨單1批 ⑷蔡玉玫之OPPO Reno5 5G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與附表三編號2⑹為同一支) 113年度聲搜字第787號搜索票 2 113年8月28日中午12時5分許至下午4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0號(江愛娜、江昌銘之居所) ⑴如附表二所示扣案數量之物品 ⑵江愛娜之IPHONE 11 Pro Max手機1支(黑色,含SIM卡) ⑶江愛娜之IPHONE 12 Pro Max手機1支(白色,含SIM卡) ⑷江愛娜之IPHONE 15 Plus手機1支(粉) ⑸江愛娜之OPPO AX5s手機1支(紅) ⑹蔡玉玫之OPPO Reno5手機1支(含SIM卡,與附表三編號1 ⑷為同一支) ⑺江昌銘之SAMSUNG Galaxy A55手機1支(含SIM卡) ⑻江愛娜之郵局帳戶、台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共4本 ⑼江昌銘之郵局帳戶存摺共9本 ⑽直播燈具1組 ⑾直播手機架2支 ⑿出貨紀錄單1批 3 113年8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至下午2時36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江愛娜、江昌銘之住所) 無 4 113年9月26日下午3時10分許至下午3時28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0號(江愛娜、江昌銘之居所) 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 ⑵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車執照1張 ⑶車鑰匙2支 113年度聲扣字第22號刑事裁定 5 113年9月26日 無 江昌銘郵局帳戶內餘額新臺幣65萬8,270元 6 113年10月4日 無 ⑴江愛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 ⑵江愛娜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 113年度聲扣字第23號刑事裁定附表四:

1.(新竹市○○區○○路0段0000號)本院113年聲搜字第78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二隊113年8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1第28-34頁反面

2.(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號)本院113年聲搜字第78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二隊113年8月28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偵卷1第35-40頁

3.(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本院113年聲搜字第78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二隊113年8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1第41-45頁

4.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2號刑事裁定:偵卷1第46-48頁

5.(新竹市○○區○○路0段0000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二隊113年9月26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1第49-52頁

6.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113年9月30日竹監單新一字第1133162035號函:偵卷1第53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日儲字第1130060632號函:偵卷1第54頁

8.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3號刑事裁定:偵卷1第55-57頁

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3年10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13616617號函:偵卷1第58頁

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13年10月28日合金新竹字第11301700527號函:偵卷1第59頁

11.社群軟體抖音直播截圖、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江愛娜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7-11交貨便寄貨單翻拍照片及歷史包裹查詢資料、員警蒐證照片:偵卷1第60-72頁

12.Louis Vuitton Pacific Limited線上維護主任李嘉琪113年7月12日鑑定報告書及附件授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資料、員警於113年7月1日下標購得仿冒LV商標包包照片、社群軟體抖音直播截圖:偵卷1第73-80頁

13.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及附件辨識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偵卷1第81-100頁反面

14.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及附件辨識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偵卷1第101-109頁反面

15.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及附件辨識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授權委任狀(英商.布拜里公司):偵卷1第110-118頁反面

16.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及附件辨識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法商.巴黎世家公司):偵卷1第119-125頁反面

17.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及附件辨識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瑞士商.提阿斯控股公司):偵卷1第126-132頁

18.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代理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之113年10月11日刑事告訴狀及檢附刑事委任狀、(告證1)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證2)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及附件授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資料;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8日113國際字第10053號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偵卷1第133-195頁

19.博仲法律事務所113年9月25日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及附件委任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偵卷1第196-197頁

20.(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照片:偵卷1第249-273頁反面

2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第二隊114年6月18日電子郵件檢附郵局金流EXCEL列印資料節本:偵卷1第274之1-276頁

22.扣案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偵卷1第282頁

23.(扣案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扣案車輛入庫外觀紀錄表:偵卷1第296-302頁

24.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商品照片及商標清單、113年9月25日鑑價報告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偵卷2第1-9頁反面

25.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3年9月19日出具之陳報狀及檢附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3年9月19日薈台字第02404101130920號函暨附件照片、授權委任狀(瑞士商.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偵卷2第10-34頁反面

26.理律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5日出具之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商品照片、查扣物估價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偵卷2第35-54頁

27.理律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5日出具之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商品照片、查扣物估價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偵卷2第59-104頁

28.理律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5日出具之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商品照片、查扣物估價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偵卷2第109-126頁

29.理律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5日出具之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商品照片、查扣物估價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賽玲有限公司):偵卷2第131-156頁

30.貞觀法律事務所代理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出具之113年9月19日刑事告訴狀及檢附(告證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證二)真仿品意見書、(附件一)刑事委任狀(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偵卷2第161-164頁

3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1-2頁

3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3-4頁

3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5-6頁

3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7-8頁

3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9-10頁

3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11-12頁

3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13-14頁

3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15-18頁

3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19-20頁反面

4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21-22頁

4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23-24頁

4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25-26頁

4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3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27-28頁

4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4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3第29-30頁

45.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115年1月2日刑事陳報(一)狀:本院卷第113頁

46.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115年1月2日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本院卷第125-126頁

47.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115年2月10日刑事陳報

(二)狀及檢附李穎甄之商標鑑別委任狀暨公證、認證文件:本院卷第167-170頁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