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振傑
黃聖鈞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137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振傑、黃聖鈞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