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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更一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馬中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委任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0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調取開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法院是否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審酌。

三、經查,聲請人因委任人即被告簡祈恩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3年8月6日、同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僅敘明聲請理由為同案被告羅傑(非聲請人之委任人)於同年10月15日終止委任辯護人,欲確認同案被告羅傑之答辯方向有無改變云云,經本院告予補正敘明有何無法透過閱卷明瞭開庭狀況之情,卻未予敘明,且聲請人所聲請該2次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聲請人2次均有親臨本院準備程序現場,聲請人本應隨時注意開庭情況,更得以透過筆錄之記載了解同案被告羅傑所為之答辯方向;再者,本案聲請人之委任人即被告簡祈恩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4年6月1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14年6月17日至116年6月16日,並已於114年8月22日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是已難認聲請人所指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湯淑嵐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