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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更一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陳銘順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4年3月6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陳銘順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下稱A裁定),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確定(下稱B裁定),然B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僅減8個月,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107年度抗字第1460號裁定合併定執行刑時大幅減低相較,受刑人本件卻未受合理寬減,受刑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應屬尚佳,犯罪情節也非重大,對於他人財產等法益無明顯且重大之實害,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難認有將受刑人長期監禁之必要,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未考量上情,而有過重之嫌,與刑罰相當性、罪責原則有所不符,亦有違刑罰經濟性原則,而與社會之法感情相違,且致受刑人須在監服刑滿20年6月、於年屆60餘歲始有機會聲請假釋,受刑人對社會根本無所危害或可能因長期拘禁而老死獄中,請求法院給予受刑人公平符合比例原則、較輕之刑度,賜予受刑人自新之機會,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受刑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民國114年3月6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聲明異議狀誤載為「裁定」),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裁判

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裁判法院而言。次按,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自應許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惟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僅明定對於檢察官執行單一確定裁判之指揮不服之管轄法院,即生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之爭議,現行刑事訴訟法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關於法律漏洞之補充,在法學方法論上有所謂「類推適用」之方法,乃將法律明文之規定,依其規範意旨,適用至未規定之重要特徵相同案型;基於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此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二者重要特徵相同,自應類推適用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杜爭議,俾彌補受刑人訴訟救濟之闕漏,保障其訴訟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113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銘順於114年2月14日前某日,擬具刑事聲請請求狀

,請求新竹地檢署就A裁定與B裁定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新竹地檢署於114年2月14日收文),並於該狀載明:「

一、為聲請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受刑人為此請求檢察官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否則受刑人前後接續執行需執行25年7月,加上罰金320日為10月,共計刑期為26年5月...受刑人服刑乃著重於教化,而非以長期拘禁為手段,在者依現行之累進處遇,受刑人為24年-27年,若是能降為21年-24年,則受刑人能提早1-2年呈報假釋,為此懇請檢察官能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此有刑事聲請請求狀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73號卷【下稱聲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㈡受刑人所為上開聲請,嗣經新竹地檢署以114年3月6日以竹檢

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復略以:「查本署108年執更字第395號案件,業於108年2月27日裁判確定,具確定力,法院已不得任意更改裁判,本署亦無法再予聲請重新定刑,臺端所請,礙難准許,請查照。」此有該函(稿)影本1份在卷可憑(見聲卷第123頁)。受刑人遂對上開函文擬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並於該狀載明:「...A裁定、B裁定總刑期為25年7月,屆時受刑人有機會聲請假釋,已屆齡60餘歲...懇請酌以上情,准予受刑人一個更適合的刑度,以期自新」等語,此有刑事聲明異議狀1份存卷可查(見聲卷第5頁至第25頁)。

㈢經本院就受刑人本件聲請暨聲明異議之目的訊問受刑人,其

答稱:「我希望就上開兩個裁定的罪全部再聲請定執行刑。」等語(見本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卷【下稱聲更一卷】第115頁);佐以上揭刑事聲請請求狀、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內容,已明確載明受刑人欲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意旨,堪認受刑人本件聲請暨聲明異議之目的,應係請求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就A裁定、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各宣告刑即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

㈣經核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應為附表一編號11之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5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4日),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A裁定之網路列印資料、B裁定之網路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之網路列印資料各1份等附卷可佐(見聲更一卷第23頁至第104頁、第117頁至第126頁、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99號卷第117頁至至124頁)。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如欲對於新竹地檢署前揭否准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函聲明異議,其管轄法院應為新北地院,本院並無管轄權,故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表一(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罪)、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15日、同年4月18日、同年4月15日至同年4月19日 105年2月16日至同年月22日 105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毒偵字第448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毒偵字第448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11日 105年11月11日 105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11日 105年11月11日 105年11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6罪)、3年8月(2罪)、3年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4日 105年4月1日至同年6月13日 105年4月8日至105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6663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2月9日 106年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2月9日 106年2月23日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2日 105年2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 105年4月初至同年月19日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23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43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決日期 106年1月26日 105年8月26日 106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2月23日 106年8月17日 107年7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0日至同年月13日間某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 105年3、4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43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76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5日 109年6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7日 109年7月2日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附表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16萬元確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2日 106年2月4日 105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57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12日 106年6月9日 106年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6月5日 106年7月3日 106年9月11日 備註 編號1至4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7日 106年3月11日 105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7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7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59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746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6年6月28日 106年11月6日 107年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746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7月24日 106年11月28日 107年4月16日 備註 編號1至4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6至7、10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3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1日 106年1月23日至同年2月9日 106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毒偵字第17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8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82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9日 106年12月7日 107年7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4月16日 107年1月2日 107年7月30日 備註 編號6至7、10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日 106年3月13日前某時至同年3月13日 106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61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99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22日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31日 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備註 編號6至7、10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5000元確定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強制 恐嚇危害安全 強制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23日 106年1月23日 106年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備註 編號13至16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8月27日 備註 編號13至16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