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劉文明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3年度他字第3687號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簽結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民國114年1月23日「聲請刑事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3年度他字第3687號被告周慶雲案件,於114年1月21日所為簽結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有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異議狀附卷可稽。然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者,方得提起,但本件聲請人卻係對檢察官所為之簽結處分聲明不服,此顯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行為,所為聲明異議,顯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件:「聲請刑事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