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73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謝恩慶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A01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已坦承不諱,深感悔意,家中需聲請人照料,又聲請人願意提出新臺幣5萬元具保,並定期至住處附近派出所報到,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A01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於民國114年10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業經本院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參酌被告所涉之法定刑及國家追訴犯罪之利益,暨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14年10月26日起羈押3月在案。嗣經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行之,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即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

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14年10月26日訊問被告後,予以羈押,嗣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14年12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衡以被告本案所涉之犯罪事實,對於整體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非輕,且經權衡審判程序、刑罰執行順利進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為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予以延長羈押,裁定被告應自115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聲請人上揭所舉,尚不影響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另與被告之母親聯繫,經回覆無法負擔上開保證金,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存在,聲請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之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