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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曾國閔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字第4994號、114年度執緝字第9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不服114年度執字第4994號、114年度執緝字第932號,於法定期間依法提出上訴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即聲明異議之客體,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國閔(下稱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緝字第932號執行指揮書據以執行;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4994號執行指揮書據以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判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又受刑人聲明異議之主張,並非爭執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係對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判決不服,揆諸上開說明,即非屬聲明異議範疇,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受刑人如認上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另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已明文規定,聲請再審原則上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但授權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裁量認有需要時,予以停止執行,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以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書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但受刑人是就不得聲明異議的事項聲明異議,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不符。是以,受刑人主張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