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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 請 人 鄭宏輝即 被 告聲 請 人 鄭湘婷即 輔佐人(被告之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0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法官迴避意旨略以:本案提請原審法官一律迴避聲請,事實及附證等相關資料及理由尚在處理不及備妥,繼後另狀續呈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案件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繫屬本院後迄今已超過2月,期間均未見聲請人等補正任何具體事證以實其說。且依其等所提聲請書固然提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5、第455條之46、第455條之47、第8條、第6條、第10條、第295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17條等規定,然上開規定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及第18條所定之法官迴避規定全然無涉。而雖聲請人等前另遞書狀至最高法院,然經最高法院將該書狀轉送本院後,可知該書狀內容與本件聲請書內容並無二致,雖附具相關「事證」,但亦僅為聲請人即被告鄭宏輝所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0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之相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紀錄、該署及本院之庭期傳票、起訴書等,顯與本院該案承審法官是否有迴避事由並無關連。依此,本件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