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志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志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志輿因犯重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7日 105年4月間某日 至 105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6年度偵字第1626號等 新竹地檢 106年度偵字第162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 號 3 4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罪 重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日 105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6年度偵字第10989號等 新竹地檢 105年度偵字第727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125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97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8日 108年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125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75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30日 109年3月11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