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 請 人即 告 訴人 鄧智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帝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4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鄧智華以被告李帝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出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732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41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既為本案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是本案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湯淑嵐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