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陳燕萍被 告 黃一展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公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燕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燕萍因被告黃一展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黃一展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具保人陳燕萍於民國111
年9月20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後,業經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17、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04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4年6月1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判決書、本院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83頁、第87頁、第103頁至第107頁、第119頁)。
㈡嗣聲請人以114年度執字第2882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命司法警察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3份、114年7月22日竹檢松執公114執2882字第1149030794號函影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含照片)影本、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8頁至第101頁)。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乙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1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