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83號
114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繹璋上列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227號、114年度偵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執行羈押,又自114年6月10日、114年8月10日、114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本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執行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