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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孝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孝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孝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6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毀棄損壞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4年11月10日新院玉刑和114聲1230字第46999號函、意見書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受刑人王孝綱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3/6/19 113/9/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12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7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482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762號 判決日期 114/7/16 114/7/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482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7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8/19 114/8/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550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執字第43550號)(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25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9號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