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萬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萬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萬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迄未回覆,此有本院民國114年11月10日新院玉刑和114聲1239字第46994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併合處罰之結果為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部分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受刑人羅萬芳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①112/7/25中午12時許 ②112/8/16下午4時2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①111/9/30 ②11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44、172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201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12/12/22 113/5/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201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2/5 113/7/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3號(編號1至3已定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完畢5月)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07號(編號1至3已定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完畢5月)編號 3 4 罪名 強制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10/1 112/7/21至112/7/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1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70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015號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3/9/25 114/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015號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5 114/3/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66號(編號1至3已定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完畢5月)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