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楊景彥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景彥業經一審審理終結,目前家中生活捉襟見肘,且無法解決公司事務,請求准予交保或解除禁見等語。
二、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收押禁見,並於審理後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送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1月27日裁定收押於台北看守所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隨案解送上訴,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向本院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本院已無從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