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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07號被 告 陳芸蓁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助字第128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卷附「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客體,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限,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若對該科刑裁判不服者,應依法另循救濟途徑,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據以執行指揮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07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83號刑事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本案判決),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3803號案件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受託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核發114年執助戊字第1286號執行指揮書等情,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㈡惟查,本案受刑人於聲明異議狀所載案號「114年執助(戊)

字第1286號」、主旨為「本人對於此判決不服,提出異議,並聲明抗告此判決」,但未敘明異議之理由。核其真意,應係對本案判決內容或結果不服,而非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而本案判決既經確定,檢察官根據確定之本案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指揮執行,依法並無違誤,受刑人亦未指出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循聲明異議程序就已確定之本案判決聲明不服,自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