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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得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犯侵占遺失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罰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罰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罰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罰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受刑人劉宗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50頁)所載,雖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然參照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四、經查:㈠受刑人A01因犯侵占遺失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類

型分別為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侵占遺失物罪,各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均相似,然犯罪時間相距較遠,並無前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之情形。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因受刑人之戶籍設於桃園○○○○○○○○○,且卷內查無其他現居或送達地址,故認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乃於114年12月15日將上開函文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而依法為公示送達(115年1月14日發生效力),惟受刑人迄未以書面回覆意見,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影本、公示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5頁);另審酌受刑人歷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表:編號 1 2 罪名 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侵占遺失物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7,000元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4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17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緝字第789號 最後 事 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012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5日 114年9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0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日 114年11月12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緝字第80號 (執行完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232號 (尚未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