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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信具 保 人 陳艾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典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艾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艾蘋因被告林志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陳艾蘋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依所知之被告住居所傳喚均無著,又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迄今仍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0號刑事判決、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字4430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紀錄,亦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顯見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