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5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張佳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語棠涉嫌詐欺案件(114年度他字846號),聲請裁定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佳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張佳雯因被告陳語棠涉嫌詐欺案件,經合法傳喚後,應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所示時間到庭作證,惟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科以罰鍰等語。

二、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被告陳語棠涉嫌詐欺案件,認有傳喚證人張佳雯之必要,傳喚證人張佳雯應於附表所示時間到場之傳票,經郵務機關人員合法送達至證人張佳雯位於「新竹市○區○○街000○0號」之戶籍地及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4樓410室」之現住地,在其戶籍地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付與該處守衛;在其現住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傳票合法寄存於管轄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然證人張佳雯未遵期到場,亦未提出不到場之正當理由相關證明,復查無證人張佳雯有因案在監在押或不在境內之情形,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點名單、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是證人張佳雯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事實,堪以認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對證人張佳雯裁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表:

應到場作證時間 送達地址 有無回證 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20分 (一)戶籍地:新竹市○區○○街000○0號 (二)現居地:新竹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410室 (一)有,補充送達 (二)有,寄存送達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