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家奇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家奇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彭家奇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繫屬本院,法官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同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1月27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檢察官、被告暨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衡諸被告所涉犯罪情節之嚴重性,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其他替代手段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5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