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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0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曉玉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115年5月5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本判決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中之「劉彥灸」部分誤寫為「劉彥炙」,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楊景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則諭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犯罪事實一、第12行 劉彥炙之授權 劉彥灸之授權 三、論罪科刑:㈢第4至5行 劉彥炙達成和解 劉彥灸達成和解 附表:發票人 劉彥炙 劉彥灸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