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梭家指定辯護人 陳新佳律師(義務辯護)具 保 人 黃睿昌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0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睿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梭家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黃睿昌繳納同額現金後即經釋放,此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偵緝二卷第26至27頁)在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之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且查無被告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本院報到單、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115年3月19日竹市警刑字第1150009781號函檢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憑,參以被告現據新竹地檢署通緝中,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顯已逃匿。而本院曾依法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應遵期到庭,被告仍未到案乙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萬元及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