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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石頭指定辯護人 劉昌樺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度偵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石頭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石頭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曾出於與本案相同之犯罪動機,以與本案相同之犯罪手段,對於其他家庭成員為傷害犯行,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避免被告再犯本案相類之犯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4年2月27日起羈押3月。復經本院於114年5月14日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14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上揭延長羈押期間將於114年7月26日屆滿,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雖已於114年6月25日宣判,然本案尚未判決確定,而被告對告訴人余玉燕、吳盈儒犯殺人未遂罪部分(詳如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㈢),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收受判決書後當清楚知悉此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之重刑,其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復參諸告訴人吳東源所提出之手機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435至445頁),被告曾傳送「土地不還我,放火燒你家」、「死好」等訊息予告訴人吳東源,佐以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犯罪計畫及其素行,被告仍有不法侵害告訴人余玉燕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可能性及風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足見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等羈押替代處分而使之消滅。再衡以被告本案所涉之犯罪事實,對於告訴人余玉燕等人生命、身體法益所生之危險性及整體社會秩序之危害性,均甚為嚴重,且經權衡後續審判程序、刑罰執行順利進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予以延長羈押尚屬相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劉得為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