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3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興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95、12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朱興龍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死亡,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5年1月15日平警分刑字第1150002201號函暨檢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